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錯題模擬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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錯題重點複習講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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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事件/步驟依正確順序排列
題目給多個條件/線索,要同時滿足才對——容易只抓最顯眼的一個就選
選項設計了「看起來對其實錯」的陷阱(張冠李戴、似是而非)
先讀懂圖表/史料/材料再作答——容易略過材料直接憑印象選
其他類型
要分清楚相近概念的差別——容易把 A 概念當成 B
點一下直接針對該章出 10 題練習
你的答案 B・代碼 公Ba-IV-3・2026/7/17
你選 (B) 的迷思:母親是一親等直系『血親』,被誤放進姻親類。
詳解
公公是『配偶之血親』,先生與其父為一親等直系血親,故小琪與公公為一親等直系姻親,C正確。A先生是配偶(非姻親)、B母親是血親、D大伯是二親等旁系姻親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Bc-IV-3、公Da-IV-2・2026/7/17

詳解
新生兒性別比指每100名女嬰對應的男嬰數,該年世界平均為106(略偏男屬自然範圍)。圖中甲114、乙108、丙105,甲國114明顯高於自然值,代表男嬰異常偏多,通常反映社會存在『重男輕女、性別選擇(如產前性別篩選、墮女胎)』的觀念,即性別刻板印象普遍,故選B。A戰亂與新生兒性別比升高無直接關聯;C思想開放、尊重多元反而不會造成性別比失衡;D母系社會與新生兒性別比高低無因果關係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Aa-IV-2・2026/7/17
你選 (C) 的迷思:維護他人平等尊嚴,屬同類
詳解
(A)(B)(C)都以平等態度尊重他人尊嚴;(D)以施捨、可憐的居高臨下態度對待清寒者,並非平等尊重,性質不同,為正解。你的答案 B・代碼 公Ba-IV-3・2026/7/17
你選 (B) 的迷思:把『聲請法院』放到合意之前,顛倒了先合意才聲請的順序。
詳解
收養須先由當事人作成書面合意(甲),再向法院聲請認可(乙),由法院裁定認可(丙),收養始生效力(丁),故順序為甲乙丙丁,A正確。| 行程 | 借宿地點 | 親戚稱謂 |
|---|---|---|
| 第一天 | 新北市 | 姨丈 |
| 第二天 | 花蓮縣 | 舅舅 |
| 第三天 | 臺南市 | 姑姑 |
| 第四天 | 彰化縣 | 伯母 |
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Ba-IV-3、公Be-IV-3
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Aa-IV-2・2026/7/12
你選 (A) 的迷思:可能漏判④(查證避免散播不實=維護公共資訊環境)或⑥的公共面,僅算到最直觀的①③
詳解
公德指向公共領域與他人:①(不影響他人閱讀)、③(不插隊維護公共秩序)、④(查證避免散播不實、維護公共資訊)、⑥(不在公共走廊堆雜物)共四項。②記帳量入為出、⑤個人宗教祈禱屬私德,不算。正解四項。你的答案 D・代碼 公Ad-IV-1・2026/7/12
你選 (D) 的迷思:把所有涉及政府的情境都誤判為社會權,未辨『消極不侵害』與『積極給付』
詳解
正解 A:社會權(積極給付)為甲(受教育)、丙(失業給付)、戊(醫療補助),共 3 項;乙(言論自由)、丁(住宅不受搜索)屬自由權(消極不侵害)。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Ba-IV-3・2026/7/12
你選 (A) 的迷思:離婚使直系與旁系姻親一併消滅,並非只消滅直系。
詳解
民法第971條,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,且不分直系(前婆婆)或旁系(前小叔)一律消滅,故C正確。A誤分直旁、B否認姻親可消滅、D把『死亡不消滅、離婚消滅』顛倒。你的答案 B・代碼 公Ba-IV-3・2026/7/12
你選 (B) 的迷思:把姪子誤當與哥哥同輩(兄弟二親等),漏算下行一世。
詳解
旁系:從阿傑上數到同源(父母)1,再下數到哥哥2、姪子3,共三親等,且非直系,故A三親等旁系血親正確。B漏算下行一世、C誤判直系、D多算一世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Bc-IV-3・2026/7/12
你選 (C) 的迷思:違反『未與他人存有婚姻關係』,構成重婚情形
詳解
正解為D。須同時滿足年齡(皆滿18)、非近親、無重婚、完成登記四要件。A年齡不足(乙17歲)、B為近親(戊己同母異父姊妹)、C重婚(庚婚姻關係存續中),各漏一條件即不成立;唯D(丙24、丁22,無血緣、皆單身、已登記)全部符合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Ad-IV-2・自評「觀念不熟」・2026/7/9
你選 (C) 的迷思:多數公職考試以本國籍為要件,屬公民權範疇
詳解
正解A。免於酷刑、人身自由屬基本人權,外國人亦享有,最能體現普遍性。B選舉權、C應考服公職、D服公職皆屬以國籍為前提的『公民權』,非不分國籍的普遍人權。考點在區辨『人權』與『公民權』。你的答案 B・代碼 公Bc-IV-3・2026/7/9
你選 (B) 的迷思:把公投(2018)誤排在釋字748(2017)之前
詳解
正解為A。甲(2017釋字748)→乙(2018公投)→丙(2019專法施行)→丁(2023共同收養修法)。誘答分別在釋字、公投、專法、收養的相對先後上錯置。你的答案 D・代碼 公Ba-IV-4・2026/7/9
你選 (D) 的迷思:父母仍共同生活於其中,與A、B同類
詳解
依『配偶雙方是否共同生活』分類:A核心、B同性配偶、D三代同堂,配偶(父母)雙方皆在;C為喪偶單親,僅一位家長,故不同類。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Ad-IV-2・2026/7/9
詳解
正解A。公布時序:乙兩公約施行法(民國98年/2009)→甲CEDAW施行法(民國100年/2011)→丁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(民國103年/2014年6月)→丙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(民國103年/2014年8月)。丙、丁同為2014年,是最易混淆處:兒童(6月)早於身心障礙(8月)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Aa-IV-1・2026/7/9
你選 (C) 的迷思:忽略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的限制;具外國籍者就任公職前須放棄外國國籍
詳解
我國允許國民保有雙重國籍,志明仍是我國國民(保有國籍須經申請才會喪失)。但依《國籍法》第20條,具外國國籍者不得就任立法委員等公職,須先放棄外國國籍。故他可保有雙重國籍、可投票,但欲就任立委須放棄美國籍。B正確。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Ba-IV-4・2026/7/9
你選 (A) 的迷思:把乙(兩代)排在丁(兩代)之前,未察兩者世代數相同、無法如此排出唯一先後
詳解
甲為一代(1)、丁祖孫兩代(2)、乙父母子女兩代(2)、丙三代(3)。由少到多為:甲<丁=乙<丙,乙丁世代數相同並列,故B最正確。你的答案 B・代碼 公Ab-IV-2・2026/7/7
你選 (B) 的迷思:把通報時限與後續調查、申復等較長期程混為一談
詳解
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通報規定,學校於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,霸凌等校安事件亦採即時通報原則。重點在『知悉疑似即須通報』,不待查證屬實(D 迷思),亦非事後彙整(C)。B 七日為其他程序期程,非通報時限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Ba-IV-5、公Ba-IV-3・2026/7/5
詳解
本題考修法的目的。過去子女一律「從父姓」,隱含男尊女卑;修法改為「依父母雙方書面約定」,讓父母雙方地位平等、共同決定子女姓氏,主要目的在落實性別平等。加強親權、維護倫理、增進公益雖屬相關概念,但此修訂核心是消除單方(父方)優先、實現兩性平權,故選性別平等。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Ba-IV-3・2026/7/5

詳解
圖(十三)家系:頂端一對夫妻(□男—甲○女)為配偶關係;其子女為乙(□)與一位○女;該○女與丙(□)結為夫妻;此對夫妻生下一□男與丁(○女)。曉明說『與家中成員關係皆為血親』,代表他和圖中每位成員之間都不能出現『姻親(如配偶、配偶的親屬)』關係。逐一檢視:甲與頂端男性是配偶(姻親),排除;丙是入贅/娶進的女婿,對妻子及其父母皆為姻親,排除;乙的姊妹之夫丙對乙而言是姻親,排除;唯有丁——其父丙、母○、祖父母、兄長、舅舅乙皆為直系或旁系血親,對家中所有成員都是血親、無任何姻親關係,故曉明最可能是丁,選D。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Ba-IV-4・2026/7/5
你選 (A) 的迷思:正確呼應多因素交互,非答案
詳解
老師強調多元型態是多重社會因素交互的結果。A(教育就業)、B(都市化)、C(法律變遷)都正確舉出結構性因素;D把成因簡化為個人品德、否定社會脈絡,最不符合。你的答案 D・代碼 公Ba-IV-5・2026/7/5
你選 (D) 的迷思:誤以為保護令不可變動,忽略當事人得聲請撤銷、變更
詳解
家暴法第15條: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;失效前,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撤銷、變更或延長,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且次數不限,故B正確。A為舊法且不得延長之敘述皆錯;保護令非終身有效,C錯;保護令得撤銷、變更,D錯。你的答案 B・代碼 公Ba-IV-4・2026/7/5
你選 (B) 的迷思:雙薪促使家務分工觀念改變,關聯高,故非答案
詳解
本題問關聯『最低』者。女性就業會推動照顧外移(A)、家務分工觀念(B)、少子化(C);而整體趨勢是核心家庭、小家庭增加,折衷家庭並未因女性就業而重回主流,故D關聯最低。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Ba-IV-3・2026/7/5
你選 (A) 的迷思:把曾祖父誤當成祖父(二親等),少算一世。
詳解
直系血親從己身上數:父1、祖父2、曾祖父3,共三親等,且為上下直系,故B為三親等直系血親。A少算一世、C多算一世、D誤判輩分。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Ba-IV-3・2026/7/5
你選 (A) 的迷思:此為舊法『懲戒權』思維,現行法已刪除,體罰不再被當然許可。
詳解
現行民法第1085條已刪除『懲戒權』,明定父母保護教養子女應尊重其人格、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之行為,故D正確。A是已廢止的舊法觀念;B錯在仍有法律界線;C錯在父母共同負保護教養義務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Ad-IV-2・2026/7/4
你選 (C) 的迷思:打中人權代別錯置的迷思;婚姻自由屬個人自由權範疇,非第三代集體權
詳解
正解B。同婚立法體現人權保障『超越性傾向界限』的普遍性。A把人權交由多數決決定(與少數權利保障精神相反);C錯置人權代別;D誤為地方自治事項。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Da-IV-2・2026/7/4
你選 (A) 的迷思:此敘述正確,歧視確實可跨領域發生
詳解
正解B(最不恰當):是否受到不公平對待,取決於有無基於身分而欠缺正當理由的不利待遇,與當事人是否當場抗議無關;沉默不代表沒有受害,此說苛責被害者。A(跨領域)、C(間接歧視)、D(合理差別)皆為正確敘述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Ad-IV-1・2026/7/4
你選 (C) 的迷思:以動機臆測否定其實質法律效力,與『具國內法律效力』不符
詳解
正解 B:將兩公約國內法化,是把普世人權標準納入並使其在國內可被適用。A 為極端化;C 以動機否定實質;D 不當窄化人權範圍。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Ad-IV-2、公Cd-IV-3・2026/7/4
詳解
本題考社會正義的公民素養。加油站專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工作機會、讓其得以自力更生,是主動為弱勢創造平等的就業機會、縮小社會不平等,屬追求社會正義的實踐。尊重多元文化著重族群文化差異、公共參與強調公共事務投入,與扶助弱勢就業的主旨不同;培養倫理道德範圍過於籠統。你的答案 B・代碼 公Bi-IV-3・2026/6/27
詳解
本題考民、刑事的區辨與告訴乃論。老闆要求賠償損失、雙方達成和解,屬民事的損害賠償「事件」;小蔡多次詐騙觸犯刑法詐欺罪,屬非告訴乃論(公訴)罪,所以老闆雖決定不提告訴,警方仍可移送、法院仍能判處罰金。依序即「民事事件、非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」,故選D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Bi-IV-3、公Bi-IV-2・2026/6/27
詳解
本題考非告訴乃論罪的效果與相關法制。將暴力行為改為「非告訴乃論」後,是否追訴不再取決於被害人意願,故縱使醫護人員與行為人和解,檢察官仍會繼續偵查、追訴,D正確。醫護團體屬職業(社會)團體而非政治團體,A錯;推動修法應循遊說或請願,訴願是對行政處分不服才提,B錯;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公布,非行政院院長,C錯。你的答案 D・代碼 公Bi-IV-3・2026/6/26
詳解
留言的推論有兩段跳躍:「被監視器拍到」→「就是小偷」(由畫面直接斷定有罪),再「就是小偷」→「直接關起來」(由有罪直接施以處罰)。情境中該顧客僅被帶回偵查、尚未經法院審理判決,留言卻把一名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當成確定的罪犯並主張立即關押。這正是忽略了「無罪推定原則」:未經法院依法定程序判決有罪確定前,任何人都應被推定為無罪。此原則同時涵蓋上述兩段錯誤——既不能僅憑畫面認定有罪,也不能在定罪前逕予處罰,故B是統整全題的最主要答案。A的偵查不公開是保障嫌疑人的真實原則,但留言的核心錯誤不在「公開姓名」,而在「未審先判」,屬錯置焦點。C的證據裁判(法院認定證據)為真,且確實點到「畫面即定罪」這一段跳躍,但它只命中第一段、未涵蓋「直接關起來」的處罰跳躍。D的罪刑法定為真,點到「處罰須依法律」這一段,但它規範的是「法律有沒有規定」,而非「有沒有經法院定罪」,同樣只命中部分。三個誘答都是真實且相關的法律原則,各自只對應留言的一部分,唯有B整合「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推定無罪」才完整。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Bh-IV-1・2026/6/26
詳解
學生的質疑須同時整合兩個條件:公告(1)干預人民曝曬衣物的自由、並課以罰鍰(屬限制權利、課予義務的「重要事項」),且(2)自始欠缺任何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(欠缺「法源」)。能同時涵蓋這兩點的,只有「法律保留原則」——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或其授權方得為之,行政機關不得僅憑自訂公告發動公權力,故選D。A法律優位處理的是「已存在的下位規範牴觸了現行上位法律」,但本題情境是「根本沒有任何法律可資依據」,是「無法可違」而非「下位牴觸上位」,正是優位與保留最易互換的陷阱。B明確性針對「規範內容清不清楚」;本公告文字其實相當明確(就是禁曬衣、要開罰),問題不在含糊而在無法源,故只命中「對人民不利」卻誤判病灶。C比例原則針對「手段是否過當、與目的是否失衡」;縱使罰鍰金額合理、手段不過當,只要無法源仍屬違法,可見本題的病灶不在比例而在保留。你的答案 B・代碼 公Bi-IV-3・2026/6/26
詳解
本題考「告訴乃論/非告訴乃論」的追訴機制,正解須同時整合三點:我國以非告訴乃論(公訴罪)為原則、此類罪不因被害人不告或撤回(和解)而免追訴、追訴主體是檢察官依職權偵查起訴→(C)。(A)「撤回告訴即不追訴」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,且僅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;把這個效果擴及「任何犯罪」是把告訴乃論的規則過度概括(非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並不影響追訴)。(B)迷思在主體與罪別:配偶間普通傷害罪現行法已修正為「非告訴乃論」,不再以受害配偶提告為追訴前提,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偵辦。(D)「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告訴」的告訴期間限制,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;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此六個月期間限制,本選項同樣是把告訴乃論的規則錯置到所有犯罪。四個選項都建立在真實的法律概念上,差別在於「適用範圍/主體/罪別」是否正確,須精準掌握告訴乃論之適用界線才能判斷,無法靠刪去明顯廢話得分。你的答案 D・代碼 公Bh-IV-1・2026/6/22
題組引文
某市為整頓夜市,做了三件事:(一)市府引用某法規『主管機關得為公共利益採取必要措施』的概括規定,命令攤商一律於晚間11時前收攤,違者連續處罰;(二)市府另發布一份行政命令,其內容與現行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的明文規定相牴觸;(三)市府對某攤商作成『限期改善否則廢止營業登記』的處分。詳解
第(一)件問題在『授權不明確』,屬法律保留(積極面:須有明確授權);第(二)件『內容牴觸現行法律』,屬法律優位(消極面:不得牴觸),選(B)。(A)兩者對調(最強誘答);(C)(D)把兩件歸成同一原則,皆誤。須同時把兩件正確歸位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Bh-IV-1・2026/6/22
題組引文
某市為整頓夜市,做了三件事:(一)市府引用某法規『主管機關得為公共利益採取必要措施』的概括規定,命令攤商一律於晚間11時前收攤,違者連續處罰;(二)市府另發布一份行政命令,其內容與現行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的明文規定相牴觸;(三)市府對某攤商作成『限期改善否則廢止營業登記』的處分。詳解
市府『有』引用概括規定,但授權空泛、欠缺明確性,而限時收攤、連續處罰屬重大權利限制,依授權明確性仍不足為據→(A)。(B)市府確有引用、非毫無依據;(C)市府是『依據』該規定、非牴觸,故非法律優位;(D)信賴保護非核心。須辨『有授權但不明確』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Bh-IV-1・2026/6/22
題組引文
某縣政府為了整頓市容,引用該縣某自治條例中『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環境美觀』這項概括規定,發布命令要求轄內所有店家自費拆除既有招牌、改用政府指定樣式,並規定違者將斷水斷電。多名商家不服,認為此舉違法。詳解
縣府『有』引用規定,但該『維護環境美觀』概括規定授權空泛,而拆招牌、斷水斷電屬重大權利限制,依『授權明確性』仍不足為據→(B)。(A)錯,本題縣府確有引用自治條例的規定,並非毫無依據(此為陷阱);(C)縣府命令是『依據』該規定、並非牴觸它,故非法律優位問題;(D)信賴保護非本題核心。能分辨『有授權但不夠明確』才是高分群。你的答案 D・代碼 公Bh-IV-1、公Bh-IV-2・2026/6/22
詳解
本題考立法程序。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是法律,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,依法由總統公布施行。A統一解釋法律是大法官(憲法法庭)的職權,並非通過該法的立法院;C檢舉應向主管機關而非地方法院;D與租稅收入無關。故選B。你的答案 D・代碼 公Bi-IV-2・2026/6/21
題組引文
夜市攤商老陳販賣俗稱「水貨」的走私香菸牟利,被檢警查獲。檢察官依《菸酒管理法》相關規定偵辦,法院最後判處老陳有期徒刑並科罰金,查扣的整批走私菸品也一併處理。隔壁攤的阿珠則是因為在禁止吸菸的室內場所抽菸,被衛生稽查人員當場舉發,依《菸害防制法》裁處;另一攤的小林無照擺攤販售,被主管機關沒入了違規使用的器具。三人都受到處罰,但處罰的種類與性質並不相同。詳解
正解為 (A)。本題考核「沒收」與「沒入」兩個法律用語的區別,關鍵在於「由誰、依何種法律程序」做出。 一、老陳——走私菸品由法院查扣,是「沒收」: 走私屬於刑事犯罪,由法院依《刑法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宣告。對犯罪所用、所生或所得之物(如走私的菸品),法院的處分稱為「沒收」。故老陳這部分是「沒收」。 二、小林——主管機關沒入違規器具,是「沒入」: 違規器具由行政機關(主管機關)依《行政罰法》在行政程序中裁處。行政機關剝奪人民財產的處分稱為「沒入」,屬於行政罰的一種。故小林這部分是「沒入」。 三、選項判斷: (A) 老陳沒收(法院、刑事)、小林沒入(行政機關、行政罰)——正確。 (B) 兩者都是沒收——錯,小林是行政機關處分,應為沒入。 (C) 兩者都是沒入——錯,老陳是法院刑事程序,應為沒收。 (D) 用語對調——錯,與正確情形相反。 補充(解析用語更正):原解析稱「沒收屬刑罰範疇(刑罰種類)」並不正確。我國《刑法》於民國104年修正、105年7月1日施行後,已將「沒收」自從刑中移除,沒收不再是刑罰(主刑或從刑)的一種,而是一種「獨立的法律效果」。因此正確說法應為:沒收是刑事程序中由法院依刑法所為的處分(獨立的法律效果),沒入則是行政程序中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罰法所為的行政罰;兩者的核心區別在於「程序性質(刑事/行政)」與「處分機關(法院/行政機關)」,而非沒收屬於刑罰種類。此用語精確度對國中階段非必考,但既然原解析寫錯,仍應更正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Bh-IV-2・2026/6/21
題組引文
阿明住在新北市,某天收到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寄來的通知:因他將大型廢棄家具堆放在巷口人行道,違反廢棄物清理法,裁罰新臺幣1,200元。阿明認為那些家具是隔壁鄰居棄置的,不是他丟的,覺得這張罰單根本是「冤枉好人」,想要討回公道。他在便利商店遇到當公務員的表哥,表哥提醒他:對政府的處罰不服,要走「行政救濟」的程序,而且有時間限制,不能拖太久。詳解
正解為C。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,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(送達)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「30日內」提起;這30日是「不變期間」,一旦逾期,訴願原則上會因為「不合法」而被作成不受理(駁回)的決定,阿明就喪失對這張罰單的救濟機會,處分也告確定。所以表哥才強調不能拖太久。A錯:期間是10日的數字錯誤,且訴願期間是強制的法定不變期間,並非可隨時補提的建議。B錯:期間20日數字錯誤;且對行政處分不服是走訴願與行政訴訟,而不是改向民事庭起訴(民事庭處理的是私人間的民事糾紛)。D錯:法定期間是30日而非60日,法律上也沒有「加倍繳規費就能展延訴願期間」這種制度,屬於憑空捏造的陷阱選項。你的答案 A・代碼 公Bi-IV-3・2026/6/21
詳解
刑事案件追訴流程的順序為:警察(調查、移送)→ 檢察官(偵查、起訴/不起訴)→ 法官(審判、判決)。本題情境中最先到場進行現場調查、蒐證並將嫌疑人移送的是警察,故選A。(B)檢察官負責偵查與決定是否起訴,通常在警察移送後才介入;(C)法官負責審判,是流程最後階段,不到現場調查;(D)監察委員職司彈劾、糾舉、審計等監察權,與犯罪追訴無關。你的答案 B・代碼 公Bh-IV-2・2026/6/21
詳解
訴願原則上是向「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」提起,由上級機關審查下級機關的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,故(B)正確。(A)向原處分機關本身只是「遞件管道」(可經由原處分機關轉送),真正作成訴願決定的是其上級機關,並非由原機關自行決定救濟結果;(C)行政法院是訴願之後、提起行政訴訟才接觸的機關;(D)調解委員會處理私人糾紛,故錯誤。你的答案 D・代碼 公Bf-IV-2・2026/6/21
詳解
正解(B):對人民「處以罰鍰」直接涉及限制人民財產權、課予人民義務,屬於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第5條第2款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」,依法律保留原則必須以法律定之,故(B)最應由法律規定。(A)公文格式、(C)員工旅遊、(D)網站設計都屬於機關內部事務或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瑣事,可由行政機關自行以內部規定或行政命令處理,無須以法律規範。本題的陷阱在於辨識「哪一項真正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義務」,而非單純看事情大小。你的答案 C・代碼 公Bi-IV-1・2026/6/21
詳解
正確答案為(A)。違章建築違反建築管理的行政義務,主管機關裁處的「罰鍰」與命令「限期拆除」都是行政機關依行政法規所為,屬行政責任。違建掉落砸傷行人,陳老闆對被害人所受的人身損害須負損害賠償,屬民事責任。(B)罰鍰、限期拆除由行政機關裁處,是行政責任而非刑事;對行人的賠償是私人間的民事責任而非行政。(C)罰鍰與限期拆除是政府對人民的行政處分,並非平等私人間的民事關係。(D)歸類全部錯置:限期拆除與罰鍰都是行政責任,賠償行人是民事責任。
詳解
先篩選旁系血親:姨丈(姨母之夫)為姻親、伯母(伯父之妻)為姻親,兩者皆非血親;舅舅(母之兄弟)與姑姑(父之姊妹)才是旁系血親。再由『參選當地的市民代表』區辨:借宿花蓮縣者為舅舅、借宿臺南市者為姑姑。臺南市為直轄市,民意代表為『市議員』而非『市民代表』;『市民代表』(縣轄市民代表)存在於縣轄市,花蓮縣(花蓮市為縣轄市)才選市民代表。故參選市民代表的旁系血親為借宿花蓮縣的舅舅。